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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 4952:1992 规定拉力下位移的测定

2.1 规定拉力下位移的测定
2.1.1 仪器
使用1.3.2和1.3.3所述仪器
2.1.2 程序
2.1.2.1 直条样品
设置拉伸试验机的夹具间距100mm。将试验样品在固定夹具的中央夹紧,这样其纵轴通过夹钳的前沿的中点。
任选其一:
a)施加2N的预张力;
b)松式安装样品,在拉力达到预张力(按自动绘图记录仪上指示)前没有发生位移被认为部分松弛,最终增加到隔距长度中。
将试验样品的自由端夹持于另一个夹具。
设置样品拉伸和回复速率为500mm/min。在样品从零拉伸到规定的拉力循环两次。从产生的拉力-位移曲线读取第二个循环中规定拉力下的伸长。
2.1.2.2 环状样品
设置隔距长度使得钢棒间周长为200mm。
滑动钢棒放置环状样品,之后合上钢棒。
调节样品绕过钢棒的位置,这样接缝位于两钢棒中间。
设置样品拉伸和回复速率为500mm/min。在样品从零拉伸到规定的拉力循环两次。从产生的拉力-位移曲线读取第二个循环中规定拉力下的伸长。
2.1.3 试验报告
应报告下列信息:
a)所用的规定压力
b)每个样品的伸长百分率及其算术平均值;
c)织物试验方向,即机器方向或横向;
d)样品类型,即直条或环状;
e)样品宽度。
 
2.2 模量测定
2.2.1 仪器
使用1.3.2和1.3.3所述仪器。
2.2.2 程序
按2.1所述从拉力-位移曲线读数,第二个循环拉伸和/或回复曲线上相关利益方规定的间隔的力值。
2.2.3 试验报告
报告下列信息:
a)模量,即采集拉伸值对应的每个力值,采集模量值对应的每个拉伸值及这些是从循环的拉伸还是回复部分,这些算术平均值;
b)织物试验方向,即机器方向或横向;
c)样品类型,直条或环状。
d)样品宽度。
 
2.3 张力衰减
2.3.1 原理
试验样品
2.3.2 试验仪器
使用1.3.2和1.3.3.2所述仪器
2.3.3 试验样品
应使用1.4.2.2所述的直条样品。
2.3.4 程序
拉伸和回复的速率应为500mm/min。设置夹具分开使得样品隔距长度L1为100mm。安装试样保持其直的和不受张力。设置循环控制在零位移和5.0N/cm或10.0N/cm(依照有关各方协议)间循环两次循环后,以规定的速率拉伸样品直至规定的伸长并记录最大拉力。保持样品在此伸长下达5 min,此后再次记录拉力。
张力衰减,以最大拉力的百分率表示,从下式计算:
 
其中:
F0为规定伸长下的最大拉力(以N为单位),
Ft为5min后的拉力(以N为单位)。
2.3.5 试验报告
报告下列信息:
a)循环拉力;
b)样品经受的规定伸长及结果(最大值)拉力;
c)每个样品的张力衰减百分比及其算术平均值;
d)织物的试验方向,即机器方向或横向;
e)样品宽度。
 
2.4 剩余伸长的测量
2.4.1 仪器
使用1.3.2和1.3.3.2所述仪器。
2.4.2 试验样品
应使用1.4.2.2所述的直条样品。
2.4.3 程序
按2.1所述进行试验,除在第二个循环维持规定拉力10±2s。夹具回复到初始位置,这样拉力在7.5±2.5 s内逐渐减小至零。
当夹具回复到初始位置后1±0.1min后,从家去移去样品,立即将其放置在平整、光滑的平面上,测量标记线外缘之间的距离(L2)。
如果需要测量较长时间松弛后的剩余伸长,应在总松弛时间30±1min后测量标记线间的距离(L3)。
L2和L3应测量精确至1mm。
注 当试样在与纬编针织物的垂直方向进行时,如果发生脱丝则结果无效。当嵌有弹性纱线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纱线从织物中滑出。
2.4.4 结果的计算和表达
2.4.4.1 分别计算每个方向五个样品L2和L3的算术平均值,分别以和表示。
2.4.4.2在1min后按下述方程计算织物每个方向平均剩余伸长(R1),以百分率表示, 
 
其中L1为初始隔距长度(以mm表示)
2.4.4.3 如果需要,30min后按下述方程计算织物每个方向的剩余伸长(R30),以百分率表示:
 
2.4.4.4 引用的R1和R30的平均值应精确至1%。
2.4.4.5 分别计算每个方向五个方向施加最大拉力值的算术平均值。
2.4.5 试验报告
应报告下述内容:
a)施加最大拉力的平均值;
b)织物每个方向平均伸长值;
c)松弛1min后织物每个方向平均剩余伸长值;
d)如果需要,松弛30min后平均剩余伸长值;
e)织物试验方向,即机器方向或横向;
f)样品宽度。
 
2.5 样品疲劳试验
2.5.1 原理
此方法目的是规范弹性织物样品疲劳程序。样品经受协议次数的拉伸和回复循环,这样可以测定适当的性能和与未疲劳试样相应性能比较。对于某些性能,如伸长和模量,应在样品上做适当的标记进行疲劳试验,不考虑在疲劳试验中任何长度的变化且在随后的试验中使用这些相同的标记。
2.5.2 仪器
2.5.2.1 疲劳测试仪,包括一对或多对夹具,配有使夹具以每分钟60±1个循环的速率移动的机械设备,并附记录循环次数的设备。
每对夹具应设置使样品交替拉伸和放松。往复夹具的运动应调节至50mm-250mm之间。不考虑往复振幅,固定夹具的位置应调节使疲劳试验的有效长度为125mm。
2.5.3 试验样品
应使用如1.4.2.2所述的直条样品除了样品应平行于弹性纱线的大致方向裁剪以及长度应使疲劳试验的有效长度为125mm。在每个样品上做间距为100mm的记号。
经受疲劳试验的样品数量应适应于随后拟进行的试验。
2.5.4 程序
调节往复夹具的使得疲劳循环伸长等于使用2.1 所述程序测定平均伸长的80%。调节固定夹具使夹具间的距离为125mm。安装每个样品时其为零拉力但在夹具中不松弛。以规定的速率对每个样品进行疲劳试验。疲劳循环的数量应有有关方协定。
注 建议疲劳循环的数量为5000的倍数。
从仪器移去样品并在重新测量疲劳后所需相关性能前使其放松30±1min。
2.5.5 试验报告
除了报告疲劳样品的相关试验结果,还应报告疲劳循环的数量及疲劳循环伸长。
 
2.6 套件疲劳测定
2.6.1 仪器
使用1.3.1和2.5.2所述仪器。
2.6.2 试验样品
按2.5.3所述准备试验样品。
2.6.3 程序
将每个带有标记的试验样品安装于夹具中央。按2.5.4所述程序对每个样品进行疲劳试验达协定的循环次数,之后从夹具移去样品并将其放在光滑的平面上。使其放松30±1min。测定标记间距离,精确到mm。计算长度增长率,精确至1%。
2.6.4 试验报告
应报告下列信息:
a)疲劳循环次数;
b)试验样品数量;
c)疲劳伸长;
d)疲劳套件的平均长度增长率;
e)小于50mm的样品宽度。
 
2.7 弹性纱线断裂测定
2.7.1 仪器
使用2.5.2所述仪器。
2.7.2 试验样品
按2.5.3所述准备试验样品。
2.7.3 程序
按2.5.4所述程序对每个样品进行疲劳试验达协议的循环次数。从夹具移去样品并计数弹性纱线断裂的数量,如有,应在织物标记线之间的区域计数。
2.7.4 试验报告
应报告下列信息:
a)每个样品的断裂数量;
b)疲劳循环次数;
c)小于50mm的样品宽度。
 
2.8 回复的测定
2.8.1 仪器
使用2.5.2所述仪器。
2.8.2 试验样品
按2.5.3所述准备试验样品。在标记间的中间位置,完整地剪断三根弹性纱线。对某些织物,不必要剪掉相关遮盖物和/或结构纱线。允许剪断这些纱线而不导致脱丝或散口。三根弹性纱线均匀穿过织物,间距为12.5mm。
注 对于宽度小于50mm的织物,剪断任一样品弹性纱线数量取决于织物宽度及其包含的弹性纱线的总数量。应剪断至多约10%的弹性纱线。
2.8.3 程序
将每个有标记的样品居中安装在夹具中。按2.5.4所述疲劳程序对每个样品进行试验达500次循环。从夹具移去样品并将其置于光滑的平面上。让其放松30min。测定每根弹性纱线剪断末端的距离,精确到mm。此为回复距离。
2.8.4 试验报告
应报告下列信息:
a)平均回复距离,以mm表示;
b)剪断纱线的数量;
c)试样样品的数量;
d)小于50mm的样品宽度。
 
2.9 样品老化方法
2.9.1 原理
老化程序目的是加快弹性织物随着时间推移的氧化变质。样品在空气通过规定的热处理老化,然后按照任一前面的试验测定对他们性能的影响。
注 加速老化试验不是真正地重现所有环境下自然老化产生的改变。
2.9.2 仪器
2.9.2.1 通风烘箱,其中有缓慢的空气流通,提供每小时不少于三次,也不多于十次的换气。
进入的空气在接触样品前应在规定温度±2℃的范围内。老化箱中应没有铜或铜合金。试验样品的总体积不应超过烘箱流通空间的10%。应在烘箱内提供悬挂试验样品的设备,而使样品相互距离不会小于10mm且距烘箱内表面不会小于50mm。应使烘箱内的空气温度保持在70±1℃。应避免任何对试样样品的直接加热和/或光辐射。应在合适的点提供温度测量仪器的进入方法,用于测定操作条件。
2.9.3 试验样品
2.9.3.1 尺寸
应选择试验样品的尺寸使得他们适合随后进行的试验。
2.9.3.2 数量
选定试验样品的数量应和老化程序后用于进行特定物理试验所需的一样。
注 建议在任何情况下选择试验样品用于老化比较的数量应至少为五。
2.9.4 程序
将烘箱预热至操作温度70±1℃,。将试样样品悬挂在老化箱内,确保样品的体积不超过烘箱流通空间的10%及样品两侧空气自由流通。
将样品放置于上述条件下有关双方协定的时间。
注1 建议样品老化1、3、7和10天,此后,从试验开始为7天的倍数。
注2 所用试验期间应如此试验样品的恶化将不会如此明显以防止老化后相关物理性能的最终值测定。
注3发现材料(例如此英国标准认可的)物理性能改变速率大约随着温度每增加10℃加倍,如70℃下一天大约等于20℃下的32天。
从烘箱移去试验样品后按1.5规定调节不得少于16h或超过24h。
2.9.5 试验报告
除了报告老化样品的适当试验结果外,还应陈述样品老化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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