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日起,标注的纤维成分含量是采用“净干含量”的是不是一定要明示?
答:建议明示,如没有明示,纤维成分含量按GB/T 29862-2013(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判定,可能存在纤维含量偏差被判不合格的风险。
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里规定:“5.2 纤维含量应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
注:……如果采用净干质量百分率表示纤维含量,需明示为净干含量。”
如何理解净干质量百分率(简称“净干含量”)和结合公定回潮率的质量百分率?
例如:净干质量百分率的纤维成分含量为50%粘纤,50%聚酯纤维
结合公定回潮率的结果则为53%粘纤,47%聚酯纤维
(注:这两种纤维的公定回潮率:粘纤13%,聚酯纤维0.4%)
如果耐久性标签上标注的纤维成分含量为“50%粘纤,50%聚酯纤维”
(若此结果为面料的净干质量百分率,但在标签上没有明示为“净干含量”)。
根据GB/T 29862-2013会默认为结合公定回潮率的含量进行判定,这时判定的实际最大允差相当于只有2%(允差:粘纤45%~55%,聚酯纤维45%~55%),由于成分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试验偏差,不同批纱线、不同批布料、不同的整理工艺所带入的偏差,最终产品的实际偏差可能会超出允许的范围,存在被判定不合格的风险。